转发财务处通知:
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(试行) 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22〕7号)规定,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”因关系到各位老师切身利益,请全体老师高度重视,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后续有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,请及时登录APP进行登记。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以下链接。